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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序多元监管,需要从创新监管理念、明确市场主体、健全风险认领机制和实现协同监管等层面展开。
第一,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,把握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。互联网金融尽管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,但其风险管控和运作模式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,它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和产品创新,风险扩散面也随之提高。为此,互联网金融监管在理念和思路上必须与传统金融监管区别开来,充分贯彻开放、平等、普惠、共享的互联网精神,将传统机构监管的“管控”思路转变为功能监管的“圈养”思路,即运用底线思维和负面清单模式给互联网金融创新设置边界,实现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模式,把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整体金融将体系改革的切入点。
第二,要完善“准入退出机制”,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。互联网金融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,但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,需要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,真正做到“防患于未然”,扶优逐劣。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、健全的风险监控体系,通过合法经营牌照缴纳保证金,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。与此同时,对于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及时清退,从“准入”和“退出”两个维度充分保证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都是优质企业。
第三,健全风险“认偿”体系,构建风险防范的三级体系。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呈现多元化和有序化,从技术、业务等各方面健全风险“认偿”机制,明确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于风险“标尺”模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。要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,对参与各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,对失信的行为给予惩罚,取缔涉嫌非法集资、自融、“庞式骗局”等互联网平台。同时,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积极吸引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监管体系建设,从企业自身风险防范、金融市场纪律约束以及职能机构外部监管三个层面完善防范体系,构建风险防范的“三道防线”。
第四,避免职能机构单一监管,实现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。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的部门,在监管方案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强调互联网思维,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。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加强中国人民银行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等部门的协作,又要将公安部、工信部等部门纳入监管框架,避免“各自为政”的重复监管,实现功能与风险匹配的“协同监管”,以此为基础,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,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法可依、有法可循。同时,应当强化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双向联动,从中央和地方两级层面、“一行两部三会”六大部门,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多元有序监管框架的构建。
行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,行业的监管也是不一朝一夕就能见到效果,互融云作为行业内专业研发互联网金融系统,提供互金信息化解决方案的开发商,认为,从技术、业务等各方面应当有健全的机制。平台安全运营是一些业务正常运营的前提。